(2015)阜清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胡宝同申请执行阜新市清河门区二井追索工资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清执字第00174号申请执行人胡宝同,男,1952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阜新市清河门区二井。申请人胡宝同诉被执行人阜新市清河门区二井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劳人裁定字(2015)第6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阜新市清河门区二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阜新市清河门区二井给付21.5064万元。但被执行人阜新市清河门区二井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阜新市清河门区二井风险抵押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胜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古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