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许昌中星轮胎有限公司与获嘉县同和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昌中星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法定代表人:王凤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路建周,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获嘉县同和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法定代表人:岳学银,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许昌中星轮胎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获嘉县同和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二终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许昌中星轮胎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代理审判员 孙慧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淑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