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河北盈凯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元氏晨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建瓯市宏信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保字第89号申请人河北盈凯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耿庄桥镇长路村村西。法定代表人周召林,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元氏晨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元氏县长春路。法定代表人李敬民,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建瓯市宏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屏风路118号-B1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李礼忠,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人身损害赔偿追偿权纠纷,如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元氏晨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建瓯市宏信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冀A×××××闽H×××××挂重型半挂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由周召林提供的现金18.5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元氏晨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建瓯市宏信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冀A×××××闽H×××××挂重型半挂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费1445元由申请人河北盈凯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河北盈凯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胜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