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5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吴业华与邵国英、邓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业华,邵国英,邓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500-3号申请执行人吴业华。被执行人邵国英。被执行人邓帝。申请执行人吴业华与被执行人邵国英、邓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电法民二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邵国英、邓帝应向申请执行人吴业华偿还借款24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邵国英名下登记有小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经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调查,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邵国英、邓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茂电法执字第5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梁伟宙审判员 高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