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保字第0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武汉芝华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当当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绿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芝华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当当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绿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保字第00053-2号申请人武汉芝华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道三五四五工厂内。法定代表人余成瑶,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鹏程,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调查、提供证据、代为出庭、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追加被告或第三人、代为签署和受领有关文书、转委托。被申请人湖北当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红卫路112号。法定代表人李祥。被申请人湖北绿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散花镇涂墩村。法定代表人丁志明。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鄂黄州民保字第0005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于2015年7月31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北当当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305.03元。现因被申请人湖北当当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当当置业有限公司和湖北绿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的冻结。二、查封扣押湖北当当置业有限公司担保人丁志明所有的鄂A×××××号梅赛德斯-奔驰牌S300L小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孙丽霞审判员 裴 展审判员 林更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一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