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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吕民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薛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659号原告���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薛某负担。审判员  高梁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施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