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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魏树臣与被告张晓东、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树臣,张晓东,王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945号原告魏树臣,男,汉族。被告张晓东,男,汉族。被告王丽丽,女,汉族。原告魏树臣因与被告张晓东、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树臣、被告张晓东到庭加诉讼,被告王丽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树臣诉称,2013年4月,张晓东借魏树臣12万元,月利率2分,在2014年5月6日,张晓东出具借条,约定2014年5月15日还清本金。后始终未还款,现要求张晓东、王丽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7.3万元。被告张晓东辩称,经核算,一共欠魏树臣16.8万元,本金12万元,利息4.8万元,同意偿还。被告王丽丽未答辩。魏树臣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借条1份,证明张晓东在魏树臣处借款12万元,月利率2分。张晓东无异议。被告张晓东、王丽丽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认为,魏树臣提交的证据,张晓东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张晓东因包地用钱从魏树臣处借款17万元,到当年年末张晓东还了一部分,张晓东于2014年5月6日为魏树臣出具借条1张,借款12万元,月利率2%,2014年5月15日还清。现张晓东欠魏树臣本金12万元、利息4.8万元,合计16.8万元。张晓东称借款王丽丽不知道,张晓东自己还这笔款。魏树臣要求张晓东与王丽丽共同偿还该债务。又查张晓东与王丽丽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4月离婚。本院认为,魏树臣与张晓东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张晓东应当按照约定还款。因该借款系张晓东与王丽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张晓东、王丽丽又无证据证实该借款系其个人债务,故该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晓东、被告王丽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魏树臣借款本息合计16.8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0.00元、保全费1320.00元计5080.00元,原告魏树臣负担147.00元,被告张晓东、王丽丽共同负担493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长  陈真义审判员  王春梅审判员  韩艳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包静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