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明诉雨润集团广元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雨润集团广元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679号原告李明,男,生于1980年1月,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雨润集团广元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泉坝村。法定代表人俞章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雨润集团广元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明于2015年8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3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审判员 何纯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