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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保聚、解亚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保聚,解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占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保聚,农民。被执行人解亚辉,农民。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4)4-00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18日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保聚名下的账号为62×××33的银行存款4766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齐 宁审 判 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姚 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