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厦门大亮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鼎诚石材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091号原告厦门大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2505单元。法定代表人杨达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智杰、叶明,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泉州市鼎诚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朴山村。法定代表人吕思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萍萍。原告厦门大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鼎诚石材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2015年8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大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大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黄南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黄阿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