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马高峰、吴浪、唐斌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高峰,吴浪,唐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209号公诉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高峰,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鄢陵县人,初中文化。2014年12月4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周谨,云南云誉(景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浪,男,199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初中文化。2014年12月4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周承芳,云南云誉(景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斌,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初中文化。2014年12月4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邹红霞,云南云誉(景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第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高峰、吴浪、唐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莹娜出庭支持公诉,上列三被告人及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马高峰、吴浪、唐斌分别携带毒品乘坐云JQK***商务车从勐海至景洪,当车辆行驶至214国道(老路)勐海至景洪段3118处遇公安机关公开查缉,执勤人员从被告人马高峰腰部、鞋底内分别查获海洛因可疑物1小块、4小块及23小坨;从被告人唐斌上衣口袋、鞋底内分别查获海洛因可疑物1小块、2小块及37小坨;从被告人吴浪上衣口袋、鞋底内分别查获海洛因可疑物2小块、55小坨及4小块。后经排毒,从马高峰身上及体内查获毒品可疑物61坨;从吴浪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20坨;从唐斌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30坨。经称量,从被告人马高峰身上及体内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1029.6克;从被告人吴浪身上及体内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1016.8克;从被告人唐斌身上及体内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783.2克。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海洛因。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高峰运输毒品海洛因1029.6克,被告人吴浪运输毒品海洛因1016.8克,被告人唐斌运输毒品海洛因783.2克;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项(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高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解其受“老板”的雇佣运输毒品到四川攀枝花市,将得到5000元的报酬。辩护人提出马高峰系从犯,受人雇佣运输毒品;马高峰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危害。建议法院对马高峰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解其受他人的雇佣运输毒品到四川攀枝花市,将得到10000元的报酬。辩护人提出吴浪系从犯,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对吴浪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斌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解为获取好处受他人雇佣输运毒品。辩护人提出唐斌认罪态度好,在本案中系从犯,作用较小。建议法院对唐斌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高峰、吴浪、唐斌及什黑某某某母(在逃)分别携带毒品乘坐云JQK***商务车从勐海县至景洪市,当车辆行驶至214国道(老路)勐海至景洪段3118处遇公安机关公开查缉,执勤人员从马高峰腰部、鞋底内分别查获毒品可疑物1小块、4小块及23小坨;从唐斌上衣口袋、鞋底内分别查获毒品可疑物1小块、2小块及37小坨;从吴浪上衣口袋、鞋底内分别查获毒品可疑物2小块、55小坨及4小块,从什黑某某某母腰部查获毒品可疑物8坨,鞋底内查获毒品可疑物2块、4小坨、3小袋。后经排毒,从马高峰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61坨;从吴浪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20坨;从唐斌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30坨;从什黑某某某母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53坨。经称量,从马高峰身上及体内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1029.6克;从吴浪身上及体内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1016.8克;从唐斌身上及体内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783.2克;从什黑某某某母身上及体内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176.6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4006.2克系毒品海洛因。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4年12月4日将被告人马高峰、吴浪、唐斌及什黑某某某母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的时间、地点和经过。2、人体藏毒排毒经过及照片,证实2014年12月4日,执勤人员将三被告人及什黑某某某母带着景洪市人民医院检查,四人从肛门排出毒品可疑物的情况。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12月5日,马高峰、吴浪、唐斌、什黑某某某母身上及体内查获毒品的事实。4、毒品可疑物称量记录及称量照片,毒品可疑物提取笔录、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从马高峰身上及体内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029.6克,从吴浪身上及体内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016.8克,从唐斌身上及体内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783.2克,从什黑某某某母身上及体内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176.6克。经对随机提取的1-12号检材进行检验,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三被告人对上述鉴定意见均无异议。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查获的毒品海洛因4006.2克依法扣押,并从什黑某某某母处扣押手机1部(182********)、手机电池1块。6、电话通话清单,证实什黑某某某母持有的手机于2014年12月1日至12月4日与号码186********通话14次,与号码139********通话3次。7、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三被告人及什黑某某某母的尿液经检测呈吗啡阳性。8、证人证言,高某某证实,2014年12月3日,其驾驶云JQK***车辆停在打洛镇路边时,有个女子来包车去景洪客运站,并让其等待其他人。12月4日凌晨2时左右,有3个男子来到,4人就乘坐其车从勐海老路向景洪方向行驶,行至检查站时侦查人员从包车的4人身上查获毒品。9、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马高峰供称,2014年11月20日,其在四川攀枝花市找工作时遇见“老板”,她让其帮忙做事,具体没说是什么事情。11月28日,“老板”到出租房找到其说到云南帮她做事情,晚上,其和“老板”上了一辆面包车,车上坐着其余两被告人,什黑某某某母10分钟后上车,后4人就乘车来到昆明市高速路口,什黑某某某母叫他们换乘一辆白色面包车,中途到了一家旅馆休息了两个小时,后继续乘坐面包车到了普洱一个加油站,什黑某某某母又让他们换乘一辆普洱到勐海的客车,11月29日下午4时来到景洪市,4人在一家宾馆住了两天。12月2日20时许,什黑某某某母和三被告人乘一辆灰色的商务车离开,凌晨到了一片香蕉地旁下车,翻过一个小山坡后又有一辆越野车载4人来到疑似境外的一件房间里,一个男子拿了5块海洛因交给什黑某某某母,4人把毒品敲碎重新包装,第二天包装好后,各自吞食毒品,后什黑某某某母接了一个电话说还有7块海洛因要带,那名男子又送来7块海洛因,4人把7块海洛因和前天剩下的海洛因藏在鞋子里和身上,一辆越野车把4人送到一个山脚下,走了十几分钟后又坐上一辆商务车,半个多小时后又换乘一辆商务车往景洪方向行驶,12月4日凌晨4时左右被武警抓获。其供称路途的车费是什黑某某某母支付的,她一路都在打电话。(2)被告人吴浪供称,2014年9月,其在深圳打工时遇到一男子,该男子带其到四川西昌打工,报销车费,到了西昌后,其在该男子的出租房里练习吞苹果。10月中旬,该男子把其带到攀枝花交给老板娘,老板娘的亲戚带其住在一间出租房里。11月13号左右,老板娘的亲戚让其和什黑某某某母及一男子从缅甸带毒品经景洪市到祥云县回到攀枝花,老板娘说给其的5000元报酬没有给。2014年12月1日晚,老板娘的亲戚来出租房找其去缅甸带毒品,并带其上了一辆灰色的轿车,后和什黑某某某母及其他两被告人乘坐该车到了昆明,什黑某某某母联系了一辆客车,4人就乘坐客车从昆明来到景洪。到了景洪后,什黑某某某母联系一辆面包车送他们到了缅甸第一次带毒品的那间出租房,几分钟后,一男子带了5块白粉来,4人就把毒品重新包装成坨状,第二天,什黑某某某母叫男子又送来7块白粉,他们把毒品重新包装成坨状。第二天,4人开始吞食毒品,其把吞不下的毒品放在鞋子和衣服口袋里,12月4号凌晨,一辆车来接他们,开了一会换了一辆车,走了几个小时后被武警查获。(3)唐斌供称,2014年9月,其在广东东莞打工时遇到一“老板”问其是否愿意帮他带东西赚钱,其同意后“老板”带其到西昌一出租房内练习吞苹果。11月27日凌晨,其上了“老板”安排的一辆面包车到了攀枝花市,一会什黑某某某母和另外两被告人也上车了,司机带4人到了昆明市下高速路的路口又换了一辆面包车,该车辆载4人到了一立交桥下后换了一辆商务车,开到高速路口时4人上了一辆昆明到普洱的客车,走了几个小时后又上了一辆玉溪到勐海的客车,11月29日下午到达景洪市,在九洲医院附近的一家小旅馆里住了三天。12月2日晚,一辆面包车接4人到一片香蕉地旁,换了一辆商务车走了半个小时,后又换了一辆越野车载4人到缅甸一房间内。十多分钟后,一男子拿了5块海洛因给什黑某某某母,她让他们把海洛因敲碎重新包装成坨状,第二天4人吞食包装好的毒品,晚上,什黑某某某母说还有7块毒品,4人把7块海洛因和前面剩下的海洛因敲碎重新包装后藏在鞋里,什黑某某某母让他们把装不下的海洛因带在身上。毒品藏好后,一辆越野车将他们送到山脚下,走了十多分钟后上了一辆商务车,走了半个小时,又上了一辆面包车,开了几小时后被武警查获。(4)犯罪嫌疑人什黑某某某母供称,2014年11月19日,其在四川攀枝花一超市买东西时,一名男子(手机号码186********)问其想不想从景洪带东西来攀枝花,给其5000元好处,其答应了,该男子买了攀枝花到昆明的车票给其。11月20日早上,其做一辆班车到达昆明,车上还有跟其一起被抓的3个男子,下午到达景洪后,其打电话给攀枝花的男子,他说有一辆面包车会来车站门口接他们,后一辆面包车带其和3被告人到了缅甸小勐拉,晚上9时许到小勐拉后,一男子让他们住在一间房子里。12月3日晚23时许,该男子给其43坨、1小袋装有8小坨的东西,去把43坨东西吞进肚子里,另外装有8小坨的袋子用透明胶带捆绑在腰部,该男子将1块东西分成两半装在其穿的两只鞋子的鞋底,然后该男子打电话给面包车司机过来接其和3被告人,车子朝景洪方向开,行驶了2个多小时后被抓获。10、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登记表、协查函、情况说明,证实西双版纳州公安边防支队案件侦察队发函至三被告人及什黑某某某母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户口证明,至今未收到回复。11、景洪市人民医院腹部超声检查报告单、监视居住决定书、情况说明,证实什黑某某某母因怀孕被西双版纳州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2014年12月23日,西双版纳州公安边防支队传讯什黑某某某母时发现其已从指定监视居住地脱逃,现未到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高峰、吴浪、唐斌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为牟取利益运输毒品海洛因,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高峰、吴浪、唐斌犯罪前无运输毒品的意思联络,且三被告人运输毒品的行为相对独立,没有实施配合、掩护运输毒品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对各自运输毒品的数量承担刑事责任。故,本院对三辩护人提出的共同犯罪及从犯的意见不予采信。对被告人马高峰的辩护人将毒品未流入社会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本院认为,毒品犯罪一经实施,即脱离了国家对毒品的实际管控,处于在社会上非法流转的状态,其社会危害性已经形成,因此,该理由不能成立,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马高峰、吴浪、唐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三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高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吴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唐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查获的毒品海洛因4006.2克、手机1部、手机电池1块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姣代理审判员 黄庆伟代理审判员 刘文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咪 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