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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巩廷成与被告吴洪、孙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巩廷成,男,生于1956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牟顶礼,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洪,男,生于1975年,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孙春华(系吴洪之妻),女,生于1976年,汉族,大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巩廷成与被告吴洪、孙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巩廷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巩廷成负担。审判员  李文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