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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匡民一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舒芳兵与王跃武饲养动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芳兵,王跃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匡民一初字第00122号原告舒芳兵。被告王跃武。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饲养动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舒芳兵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芳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芳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舒芳兵负担。审判员  吴月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宾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