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匡民一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舒芳兵与王跃武饲养动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芳兵,王跃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匡民一初字第00122号原告舒芳兵。被告王跃武。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饲养动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舒芳兵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芳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芳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舒芳兵负担。审判员 吴月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宾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