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白玉会与田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白玉会。委托代理人赵玉方,宁晋县城关宏达法律服务所。被告田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玉会诉被告田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建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玉会撤回对被告田建伟起诉。案件受理920元,由原告白玉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