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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白玉会与田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白玉会。委托代理人赵玉方,宁晋县城关宏达法律服务所。被告田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玉会诉被告田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建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玉会撤回对被告田建伟起诉。案件受理920元,由原告白玉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