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兰涛与宋利云、孙华芳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兰涛,宋利云,孙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897号申请执行人:张兰涛,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宋利云,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孙华芳,女,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张兰涛与被执行人宋利云、孙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兰涛以本院(2013)烟民四终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利云、孙华芳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利云、孙华芳的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程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