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民二初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石军峰与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军峰,王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838号原告石军峰,男,汉族,1787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王锋。原告石军峰与被告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军峰诉称:2014年10月27,被告向我借款309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追索无果,为维护原告利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9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按照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在本院辖区内的住址未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在本院辖区内也未查询到被告的户籍信息和暂住信息。综上,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军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煜伟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梦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