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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罗忠诚与邢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忠诚,邢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312号原告:罗忠诚,男,汉族。被告:邢镇,男,汉族。原告罗忠诚诉被告邢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4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忠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邢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忠诚诉称,被告于2013年10月23日因私向原告借款22000元,多次催要不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邢镇立即返回所借现金2200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2013年10月23日借条一张,证明被告邢镇向原告借款22000元。被告邢镇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邢镇于2013年10月23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有罗忠诚借给邢镇人民币贰万贰千元整。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和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邢镇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明确载明向原告借款22000元,应认定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欠款,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罗忠诚借款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元,由被告邢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隋德龙审 判 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王印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旭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