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黄某国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判决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达渠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国,男,生于1972年6月25日,汉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7日经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渠县看守所。辩护人代长英,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渠县人民检察院以渠检公刑诉(2015)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国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清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国及辩护人代长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3月15日、16日,吸毒人员毕某鑫到被告人黄某国家门外坝子以每次500元的价格在黄某国处购买毒品海洛因两次,每次一小包。2015年3月6日下午,渠城吸毒人员万某明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国在渠江镇北门外老拘留所对面的烟行背后购买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支付毒资100元。案发时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国身上所穿的袜子里搜出疑似冰毒净重0.3克,从其家中手提电脑包搜出的两小包疑似冰毒晶体状物品分别净重0.9克、0.2克。法医从中检出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列举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国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诉请本院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国当庭供认贩毒一次给万某明是事实,对其余指控均予以否认。其辩护人辩护认为,指控被告人两次贩卖海洛因给毕某鑫的证据不充分,给万某明毒品这次,被告人并未得到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依法审理查明:2015年3月6日下午,渠城吸毒人员万某明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国在渠江镇北门老拘留所对面的烟行背后购买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支付毒资100元。案发时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国身上所穿的袜子里搜出疑似冰毒净重0.3克,从其家中手提电脑包搜出的两小包疑似冰毒晶体状物品分别净重0.9克、0.2克。法医从中检出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诉讼法律文书证实:该案侦破程序合法。2、黄某国身份证明:证实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扣押本案物品的情况。从黄某国身上搜出的疑似毒品物进行称量拍照情况。4、称量照片证实:从黄某国身上搜出的疑似毒品物进行称量拍照情况。5、赃证收据证实:收到黄某国毒品的情况。6、渠县公安局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黄某国所持的两种物品为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7、人体尿液检测单证实:黄某国、万某明尿检呈阳性。8、渠县公安局工作说明证实:吸毒人员万某明对吸毒事实供认不讳,依法将黄某国传唤至公安局。9、通话记录证实:吸毒人员万某明与被告人黄某国之间购买毒品的通话情况。10、证人万某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6日的一天下午,我通过电话联系黄某国在北门老拘留所对面的烟行背后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包毒品。并辨认出4号照片的人就是卖毒品给他的黄某国。11、证人黄某碧的证言证实:自己是黄某国的姐姐,黄某国无正当职业,以及合法收入来源。12、被告人黄某国当庭供认了贩卖毒品给万某明的事实。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其来源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国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国2014年3月15日、16日,两次贩卖海洛因给毕某鑫的犯罪事实,现有证据不充分,其辩护人辩称的指控被告人该两次犯罪证据不充分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非法所得及所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熊 英审 判 员 刘 波人民陪审员 杨 东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灵灵(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