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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林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蒋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蒋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林民初字第4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4年2月26日出生,无职业,住临江市。被告:蒋某某,男,汉族,1940年10月24日出生,退休工人,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蒋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因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马力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