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二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鼎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万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鼎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万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00439号原告:盘锦鼎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好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秀华,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雷,男,汉族,1981年10月出生,职业不详,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鼎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万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鼎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冬第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