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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培金与龚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金,龚益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1666号原告:陈培金。被告:龚益荣。原告陈培金为与被告龚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诉讼中,原告陈培金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培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培金撤回对被告龚益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培金负担。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蔡爱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