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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黄应杯、汤玉珠与福建闽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闽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黄应杯,汤玉珠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闽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区大桥大道3号3栋。法定代表人黄飞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缪君智,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应杯,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现住霞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汤玉珠,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现住址同上。以上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盛良、梁美铜(实习),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人福建闽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应杯、汤玉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霞浦县人民法院(2015)霞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依法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本案宣判前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福建闽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福建闽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鸣鸣审判员  林 斌审判员  陈富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