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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上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上民初字第8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63年。委托代理人李长志、贾黎,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杨万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昭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