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俊霞诉被告康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霞,康顺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12号原告张俊霞,女,汉族,住址宁陵县。委托代理人孟凡莲,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顺超,男,汉族,住址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霞诉被告康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霞撤回对被告康顺超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798元,减半收取899元,由原告张俊霞负担。审 判 长 李 豫审 判 员 丁晓环人民陪审员 边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