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丰某 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山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山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丰XX,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山西省应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身份证号:X,户籍所在地:应县公安局杏寨派出所,住X。2014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山阴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5年2月6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阴县看守所。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丰XX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秀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丰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丰XX伙同高XX(已判刑)、“红红”(主体不详)驾驶摩托车从应县来到山阴县县城旧街一佛堂处,高XX、“红红”在巷口负责望风接应,被告人丰XX一人进入佛堂将受害人张XX的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95.01元)盗出,后三人返回应县杏寨乡小南头村。2014年9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丰XX伙同高XX(已判刑)驾驶摩托车从应县来到山阴一中附近,高XX骑摩托车负责接应,被告人丰XX在闫家巷德宇理发工具门市将受害人李XX的红色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9.60元)盗走,之后二人返回应县途中高XX被抓获,被告人丰XX弃车逃跑。现该车已返还受害人。被告人丰XX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丰XX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15时左右,被告人丰XX伙同高XX(已判刑)、“红红”(主体不详)驾驶其无牌照银灰色力帆125摩托车从应县杏寨乡小南头村窜至山阴县岱岳镇顺城巷佛堂附近伺机盗窃电动自行车,高XX和红红在巷口负责望风、接应,丰XX进入佛堂院内将失主张XX停放在那里的一辆价值995.01元的红色电动自行车盗出,后三人驾车一起回到小南头村。2014年9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丰XX伙同高XX驾驶其无牌银灰色力帆125摩托车从应县杏寨乡小南头村出发,于12时左右再次来到山阴县城伺机盗窃电动自行车。13时左右,二人驾驶摩托车来到山阴县第一中学校西附近,被告人高XX驾驶摩托车在那里负责接应,丰XX徒步来到闫家巷紫郡小区北门德宇理发工具门市前,将失主李XX停放在那里的一辆价值1009.60元的红色艾博牌TDR022电动自行车盗走。之后,二人驾车向应县方向逃窜途中,高XX在山阴古城镇附近被警察抓获,被告人丰XX弃车逃脱。现该被盗电动自行车发还给失主李XX。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丰XX供述了其于2014年2014年9月21日伙同高XX窜至山阴县城一烟酒门市前,由高XX在附近放哨接应,由丰XX实施盗窃,盗得一辆电动车。于2014年9月18日伙同高XX、“红红”窜至山阴县县城旧街一佛堂处,高XX、“红红”在巷口负责望风接应,被告人丰XX进入佛堂用事先准备的锯齿形钥匙打开电动车电门将车盗出的事实。2、同案犯供述高XX供述了其于2014年9月18日伙同被告人丰XX及丰的朋友“红红”山阴县县城旧街一佛堂处,盗得佛堂院内红色电动车一辆;于2014年9月21日伙同被告人丰XX窜至山阴县城盗出一辆红色电动车一辆的事实。两次盗窃均由其在附近负责望风接应,被告人丰XX用事先准备的锯齿形钥匙打开电动车电门直接实施盗窃。3受害人陈述(1)失主张XX陈述,2014年9月18日15时左右,其的一辆红色电动自行车在山阴县顺城巷佛堂院里被盗。该电动自行车系其于2012年12月份在山阴县电信公司交了3000元话费获赠的,价值2000多元,具体是什么牌子其记不清了,合格证也找不到了。(2)失主李XX陈述,2014年9月21日13时30分许,其在山阴县闫家巷紫郡小区德宇理发工具门市前停放的一辆红色艾博电动车被人盗走,当时该电动车未上锁。4、鉴定意见山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山价鉴字(2014)第030号价格鉴定结论证实,失主张XX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一辆,价格为995.01元;失主李XX被盗的红色艾博牌TDR022电动自行车一辆,价格为1009.60元。5、同案犯高XX辨认被告人丰XX的笔录。6、其他证据(1)视听资料山阴县佛堂被盗现场2014年9月18日的监控视频记录的被告人盗窃作案部分过程的画面。(2)同案犯高XX的指认作案现场照片,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3)山阴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以及相关照片证实,山阴县公安局于2014年9月23日将涉案被盗红色艾博牌TDR022电动自行车一辆、涉案作案工具银灰色力帆牌125摩托车一辆及锯齿形钥匙一把予以扣押,后将被盗电动自行车发还失主李XX,涉案作案工具现已被本院判决没收。(4)本院(2015)山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同案犯高XX因与本案被告人丰XX盗窃共同作案,被本院处以刑罚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无牌银灰色力帆125摩托车一辆及锯齿形钥匙一把予以没收。(5)怀仁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2月6日凌晨2时许,其队民警巡逻至怀仁县新华大桥附近时,发现有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形迹可疑,对该车及车上人员盘查过程中,经网上比对确认,其中叫丰XX的人系网上逃犯,遂将其控制。(6)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户籍证明记载的被告人丰XX的基本情况经其本人确认无异议,且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丰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丰XX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丰XX被告人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一切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处罚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丰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10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赵清库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赵小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