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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余商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南通天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汉山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某有限公司,杭州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商初字第00014号原告南通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南通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