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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告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宋华美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华美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告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宋华美。上诉人宋华美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立民字第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并非退休职工待遇问题,实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人与济南铁路局、青岛第九人民医院之间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已无劳动关系。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现行法律规定中未规定退休待遇争议,不属于民事立案范围。同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其他法院均已立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已于1993年退休,其与原单位因退休待遇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