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泊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李某甲,农民。张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李某乙,生育一女名李某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和,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打骂原告。原告于2014年4月份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已经半年时间,原、被告仍然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子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李某丙,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李某乙,均待业,现随原告生活。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泊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生效后,原、被告未能和好,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抚养婚生子女。庭后通知李某丙、李某乙到庭接受询问,李某乙未到庭;李某丙表示,如果其父母离婚,其愿意随母亲张某生活。原告主张,婚后建新房一处,装修老房子一处,共计花费85000元,要求平均分割。原告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结婚证一份、(2014)泊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被告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未能和好,原告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本院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丙要求随原告生活,本院准许,婚生子李某乙可随被告生活。原告主张要求分割建房和装修旧房款85000元,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也未到庭接受质询,本院对该建房和装修旧房款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婚生女李某丙随原告生活,婚生子李某乙随被告生活,子女抚养费各自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尚胜江人民陪审员 金玉峰人民陪审员 郭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亚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