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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叶盛、姜林梅与衢州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盛,姜林梅,衢州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323号原告:叶盛。原告:姜林梅。被告:衢州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云霞。委托代理人:黄伟,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盛、姜林梅诉被告衢州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两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94元,减半收取947元,由原告叶盛、姜林梅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童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