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田景学与彭水县新兴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471号原告田景学,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志红,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徐永平,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实习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彭水县新兴煤矿。住所地:本县桑柘镇三合村。负责人张泽听,该矿矿长。原告田景学诉被告彭水县新兴煤矿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田景学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2000元;二、由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4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景学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景学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景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田景学已预交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田景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谢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亚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