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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桂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856号原告桂某。委托代理人石成,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好,原告桂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桂某负担。审判员  李剑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盛 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