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桂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856号原告桂某。委托代理人石成,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好,原告桂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桂某负担。审判员 李剑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盛 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