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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行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尚琼诉四川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上诉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尚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终字第18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尚琼,女,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上诉人吴尚琼因诉四川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行初字第2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尚琼上诉称,一审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该款规定的行政终局裁决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吴尚琼在本案中诉称的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川府土(2008)1272号、川府土(2011)770号批复,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同意征收土地的决定,属于行政终局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因此,一审法院对吴尚琼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吴尚琼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凤红审 判 员  谢胜山代理审判员  刘成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晴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