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刑减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高建平盗窃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建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438号罪犯高建平。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2)神刑初字第008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建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建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改造态度端正,重塑自我,积极改造,并且能够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造成的严重后果;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依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成绩优良;在生产劳动中,该犯在监区劳动生产缝纫工岗位上,细心肯干,不怕苦,不怕累,能努力完成干警布置的任务,严把产品的质量关卡,其一贯良好的表现受到监区干警的一致好评。该犯自2013年8月至2015年3月,计分考核累计得1202.9分,折合“积极”十二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建平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且其亲属主动代其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高建平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小娟审 判 员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韩连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