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4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马天柱与陈女、吴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天柱,陈,吴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413-3号申请执行人马天柱。被执行人陈女。被执行人吴帝林。申请执行人马天柱与被执行人陈女、吴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电法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女、吴帝林应向申请执行人马天柱偿还借款3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案在��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帝林名下登记的小车二台,但尚没能扣押处理。原审理中查封的土地一块,地面建筑物已被茂南区人民法院另案查封。经银行、工商等部门调查,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女、吴帝林的财产暂无法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茂电法执字第4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梁伟宙审判员 高 明二〇���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