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下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利永与王安江、王永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永,王安江,王永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下商初字第167号原告:王利永,农民。被告:王安江,农民。被告:王永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永与被告王安江、王永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利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免交、缓交,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卓春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成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