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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姬世涛与薛清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世涛,薛清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姬世涛。被告薛清梗。原告姬世涛诉被告薛清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姬世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姬世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姬世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本院减半收取129元,由姬世涛承担。审 判 长  赵利军审 判 员  苑书昌人民陪审员  李永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