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执字第2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坤与济南捷德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坤,济南捷德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历执字第2740号申请执行人董坤,女。被执行人济南捷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娟,董事长。本院做出的(2014)历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坤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四查,共执行款项3350元,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申请执行人董坤与被执行人济南捷德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梅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孙志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勇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