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被告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468号原告马某某,女,195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委托代理人刘观敬,唐县光明路飞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佘某某,男,195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周 君 慧审判员 管伟娜审判员刘亚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