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冯保良与被告牛麦妮、冯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保良,牛麦妮,冯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792号原告冯保良,男。被告牛麦妮,女。被告冯平,女。冯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保良无法确定二被告明确的姓名,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冯保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保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保良负担。审判员 段绍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亚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