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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二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于艳梅与于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艳梅,于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二初字第505号原告于艳梅,女,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于桂兰,女,1962年10月1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退休工人,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艳梅与被告于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艳梅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艳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校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