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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少民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胡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胡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少民初字第00240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包新东,江苏闻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伟,江苏闻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胡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美芳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晓伟、被告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下半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同居期间被告一直无工作,也无正常收入,且从2010年起染上赌博的恶习。2013年原告为被告偿还了因赌博结欠的高利贷15万元,原告多次劝告被告戒赌,但被告没有悔改。2015年6月9日,被告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因被告赌博双方矛盾不断,现已无法共同生活,为此起诉,请求判令非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胡某辩称,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经审理查明,张某甲与胡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6年同居生活,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张某乙自幼随张某甲、胡某共同生活,就读于张家港市乘航小学。另查明,胡某于2012年起参与赌博并欠下高利贷,2013年张某甲为胡某归还了高利贷,但之后胡某并未断绝赌博行为,且因赌博于2015年6月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张某甲因胡某不能戒赌而与胡某发生矛盾,并由此涉诉。审理中,原告张某甲陈述其开办了张家港市明余铸造配件厂,近几年虽然没有盈利,但可以维持基本生活,其会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来抚养孩子,而被告每天混在外面,没有时间照顾孩子,故要求孩子由其抚养,被告承担一半的抚养费。被告胡某则要求原告给其和孩子购买一套房子,孩子由其抚养。因双方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在同居期间生育了女儿张某乙,原、被告对张某乙均应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关于子女的抚养权,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并结合原、被告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确定。根据原、被告陈述的抚养情况来看,由原告抚养女儿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应以满足子女生活和教育需要,并结合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承担女儿张某乙抚养费人民币8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胡某的女儿张某乙,由原告张某甲抚养至18周岁止,被告胡某自2015年8月起每月承担抚养费人民币800元。2015年8月至12月的抚养费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以后于每年的1月30日、7月30日前各履行4800元。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市农业银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审判员  陈美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