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健与刘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健,刘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893号原告吕健,男,196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刘薇,女,1971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原告吕健诉被告刘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吕艳荣、代理审判员李红新、人民陪审员艾坤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健诉称,2013年8月30日,被告刘薇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吕健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之后,被告刘薇经多次催要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吕健遂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刘薇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0日,被告刘薇向原告吕健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吕健现金壹万圆整,特立此为据。(另有陈渝壹万圆担保,由我本人负责)”的借条。之后,被告刘薇经多次催要至今未归还借款。被告刘薇经催要至今未归还借款,双方遂酿成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吕健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刘薇向原告吕健出具的借条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刘薇向原告吕健借款10000元之事属实,有书证为据。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刘薇至今未偿还借款,有违诚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基于此,本院对原告吕健要求被告刘薇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5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刘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对本案原告吕健主张的事实以及为证明该事实成立而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反驳、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吕健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逾期利息500元,合计10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32元,由刘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艳荣代理审判员 李红新人民陪审员 艾 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佩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