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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2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晓玲、张学良、马英、孔阿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2259号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晓玲,女,1988年2月1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县总堡乡垣村六社***号。被告张学良,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县总堡乡垣村六社***号。被告马英,男,1961年3月24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县大庄乡韩家岭村二社*号。被告孔阿色,女,1968年7月8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县大庄乡韩家岭村二社*号。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晓玲、张学良、马英、孔阿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88元,减半收取2694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两项合计4714元,由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贺永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