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奇塑科技(江阴)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奇塑科技(江阴)有限公司,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奇塑科技(江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PATRICKSCHMIDT,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太力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石正兵。上诉人奇塑科技(江阴)有限公司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该案系系列案件,一直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铮审判员 孙劲草审判员 陈佳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