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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3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许太白诉黄志海买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太白,黄志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3193号原告许太白,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吴曙军、蔡增延,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海,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太白诉被告黄志海买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太白以原、被告双方欲私下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太白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太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3元,减半收取361.5元,由原告许太白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