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行审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冯刚金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冯刚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瑞行审字第798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池万松。被执行人冯刚金。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局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瑞卫医罚[2015]002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冯刚金缴纳罚款22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鸥翔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瑞卫医罚[2015]00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黄鸥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