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商初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单晓红、谢国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单晓红,谢国志,陈灵敏,程丽萍,单俊,孙洋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商初字第0106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珠江路176号。负责人朱文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兵,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方维。被告单晓红。被告谢国志。被告陈灵敏。被告程丽萍。被告单俊。被告孙洋丫。本院受理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诉被告单晓红、谢国志、陈灵敏、程丽萍、单俊、孙洋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能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祁 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梦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