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管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xx,熊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管xx,男。委托代理人卓xx,平江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xx,女。委托代理人刘xx,男。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管xx与被告熊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林雄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实际共同生活,被告隐瞒自身重大疾病,婚后第三天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双方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双方婚前恋爱一年半,婚后也一起同居生活,原告是不想负担被告的治病费用,因此要求离婚,在协商处理好被告前后治病的各种费用之前,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之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有过一段时间的同居生活,原、被告于2014年6月17日举办订婚仪式,2014年6月18日领取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原、被告婚后第三天被告因病住院治疗,2014年7月之后双方没有联系并开始分居,2014年8月16日,原告提出离婚,但双方未达成离婚协议。被告先后在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湘雅医院、湖南省胸科(结核病)医院住院治疗,自2014年开始的被告治疗费用除医保报销外总计29786.32元。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准。原、被告2014年6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第三天被告即因病入院治疗,双方由此感情产生裂痕,2014年7月之后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被告的治疗费用原告应承担一部分;原告主张要求返还彩礼,因双方已登记结婚,且有过同居生活,原告也并未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不符合法定应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管xx与被告熊xx离婚;二、由原告管xx给付被告熊xx住院治疗费用人民币20000元。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雄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