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淮开执字第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周素梅与肖万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开执字第0697号申请执行人周素梅。委托代理人韩星。被执行人肖万维。周素梅与肖万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淮开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肖万维于2014年9月17日前归还周素梅借款10.5万元。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肖万维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工商、车辆登记,其房屋已被抵押给银行,并被其他案件查封,暂时无法处理变现。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封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除已被抵押、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变现的房屋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开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王海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