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蕲春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詹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蕲春刑初字第00150号公诉机关蕲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某。2014年1月24日因涉嫌失火罪被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8日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4日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以蕲检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犯失火罪,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詹某到本县狮子镇畈上垸村二组蛇行山上给其母上坟祭祖。在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香纸后,因香纸火星引发森林火灾,后经本县林业局现场勘查,过火有林地面积达764.20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詹某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致过火有林地面积764.20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詹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案发后,其家属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方谅解,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詹某到本县狮子镇畈上垸村二组蛇形山上,给其母上坟祭祖,在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香纸后,因香纸火星引发森林火灾,造成狮子镇畈上垸村林地受损。2014年7月21日,经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此次森林火灾由狮子畈上垸村引发,过火面积为764.2亩,其中余冲村79.6亩,畈上垸村648.60亩,全部为有林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了受损两村民委员会的谅解,畈上垸村民委员会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委托蕲春县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詹某进行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一、证人证言。2014年1月25日李正能证实:昨天上午11点发现蛇形山冒烟,我立马跑到山上了解情况,发现詹某一人在打火,他说是烧香纸不小心引起火灾,我立即打电话给村书记,村书记立即组织村民上山灭火。詹了然证实:昨天11点多钟我接到电话称山上起火了,然后组织群众去灭火,詹某承认是他上坟不小心引起火灾。二、被告人詹某供述:2014年1月24日上午11点钟的时候,我一个人提香纸来到畈上垸村二组蛇形山上,给我母亲上坟,用打火机点燃香纸后,当时起风,将香纸吹到旁边茅草里烧着了,我将火打灭,然后又放鞭炮,点了香,准备下山回家,没想到又刮起风,将香纸灰吹了起来,茅草堆又烧了起来,我又打火,但火越烧越大,已经打不熄了。三、协议书、谅解书。四、现场勘查、检查、指认笔录。2014年7月21日,蕲春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示的调查报告、涉及的过火面积。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致过火面积达764.2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交待全部犯罪事实,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詹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机构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游国蔷审 判 员  王 升人民陪审员  胡全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燕 来源:百度搜索“”